港交所:可能要求SPAC须符合IPO要求,涉修改条例或需时较长
彭博昨日引述消息报道,港交所今年6月就SPAC上市框架进行公众咨询,目标年底前有首家本地SPAC挂牌。
不过市场质疑,时间表可能太过紧迫,未必足够响应市场意见。
有熟悉上市委员会运作消息人士表示,制度仍有大量定义要解释,实际需时恐怕较长。消息人士表示,委员会目前正审阅初步SPAC 框架,但估计仍需要作出诸多改动。该名人士表示,若要引入SPAC,预料难以效仿早前为创新科技公司改例时,在《上市条例》内引入一个新章节来解决,而是要就细节做大量修改。他举例指出,「反收购」、「现金资产公司」等定义均要重新厘清。
「反收购」
港交所于2015年起打击壳股活动,两年前更明刀明枪修订《上市条例》,收紧「反收购活动」监管,限制上市公司转手后,买方不可于36个月内出售原有业务。该所亦要求公司有足够资产及业务运作,两项兼备才可维持上市地位。而SPAC为纯现金公司,集资挂牌后才寻找目标收购企业。换言之,SPAC制度已与2019年修例相悖。
「现金资产公司」
目前港交所《上市规则》第 14.82 至 14.84条明确指明,如果上市发行人(第21章界定「投资公司」除外)全部或大部分的资产为现金或短期证券,就会被视为现金资产公司,不适合上市。同时,亦提出现金资产公司,不能依赖未来的资金预期用途,作为扣减集资活动完成后现金水平的手段。在集资活动完成后,公司的资产须少于一半(50%)为现金。否则港交所就会当成借壳上市,未必会通过IPO。
SPAC对比港交所「21章公司」
目前港交所《上市规则》第21章,容许没有实际业务、只是以投资为目标的公司上市,俗称「21章公司」。根据《上市规则》第21章上市的投资公司,这些公司并无实际业务,而是一家以投资为目标的金融业上市公司,其投资范围除了上市公司股份外,亦可投资认股权证、期权、期货合约,以及贵金属等商品。
根据《上市规则》第21章要求,这类公司申请上市时并无市值要求,但需要遵守另一套规矩,例如须在年度报表披露首十项投资、不可控制任何公司超过30%股权及投票权,以及于单一公司投资,不能超过该公司资产净值20%等。
有资深会计界市场人士坦言,港交所做法无异于态度「U-turn」,预料咨询应给出充足时间,才能说服市场。
拟要求SPAC符合IPO要求
彭博报道则指,香港考虑为SPAC的发起人及收购目标订立较美国更严格的规则,原则是保留目前的新股集资和反收购的审查制度,为SPAC引入长期框架。另外,SPAC的收购亦必须符合现有的IPO新股发行标准,并对发起人资格作出限制,并预期保荐人必须满足一系列条件(包括拥有良好的理财纪录等)。
不过,若出现未能预见的监管忧虑,时间表可能仍会改变。
香港交易所发言人响应表示,不时研究加强或改革上市制度的各个方案,致力提高香港新股市场的竞争力和吸引力,亦确保能维持市场质素。若有新进展,会适时通知市场。
市场人士称,若加入更多投资者保障后令SPAC并购审批标准与借壳相若,引入SPAC便形同虚设。
香港证监会前主席梁定邦认为,仍可探讨SPAC实施的可行性,但强调要考虑做好投资者保障。
多家交易所拟引入或放宽SPAC上市机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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